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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工作证明模板(设计工作证明模板怎么写)

网站模板1年前 (2023-09-12)311

来源:湖北省住建厅、各省市住建部门,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设计工作证明模板(设计工作证明模板怎么写)

此前,湖北省住建厅发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三版)》(←点击查看)。就目前 过渡期间的资质申报、延续、三级资质取消等问题,给出明确答复。

4月14日,湖北省住建厅又发布了《 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 第四版) 》 ( 文末附完整问答) ,对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三级资质取消等问题作了最新解答!其中:

13、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是否取消了?三级资质是否允许变更?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 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质申请,以及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申请。

14、现有的三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三级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三级资质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仍继续有效。按国务院、住建部文件规定,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与相应的二级资质合并,成为乙级资质。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建部正在抓紧制定,一旦公布,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不存在。

15 、现有三级资质需升为二级,应如何办理,具体考核哪些内容?

答:现有三级资质可选择“增项”或“升级”升为二级资质。

编者注:具体见正文部分

3 、对主要人员社保的考核范围、缴纳时间有何要求?

答:(一)考核全员社保,即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安管人员均需在申报单位参保。

(二)除首次申请考核申报前近1个月社保外,其他均考核申报前 近3个月社保 。如:企业4月提交首次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3月开始缴纳;企业4月提交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1月开始缴纳。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 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均不予认定。

近日,广东、江西、四川等多地官网回复三级资质相关问题:

广东:资质统一延期至新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标准实施后实行换证!

近日,有网友在广东省住建厅咨询 三级资质延期问题,住建厅于3月31日回复。

问:您好。我司有叁级总承包资质在2023年9月到期,到期后资质有效期是否自动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谢谢。

答:您好。您的来信我厅已收悉。

展开全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第二条,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 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实行换证。

企业在省内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持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和住建部(建办市〔2021〕30号)文件即可,不需要四库一平台有相关信息。

文章详情: 住建厅:资质统一延期至新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标准实施后实行换证!

江西解答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是否会直接作废相关问题。

4月13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类资质(许可)申请行为的公告》 。公告指出:

近期,不少中介机构为牟取利益, 散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现有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会直接作废等虚假消息,请广大企业 不要轻信此类消息,具体情况以住建部官方文件为准。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 必须是本企业人员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文章详情: 施工总包三级资质直接作废?官方回应!

四川: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将不能再申请延续,资质将失效,但是三级资质有效期已经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其中: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延续?

答:国务院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已发文 取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 三级资质, 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将不能再申请延续,资质将失效。

随后,四川省住建厅又发布了《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明确:

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成都发布了与省厅一致的问题解答

1.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延续?

答:不可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21项规定“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 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明确了已具有施工三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新办或升级方式申办二级资质。 由于国务院已明确规定取消施工三级资质,因此施工企业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不能再申请延续。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我局核发的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施工劳务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问答全文如下↓ ↓ ↓

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四版)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无需也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 、哪里可以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资质标准及管理规定?

答:以下 两种方式均可查询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

(一) 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二) 可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找:湖北省住建厅首页→“店小二”专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点击查看

3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查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详见下表:

4 、企业通过什么系统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由住建部核准的资质,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 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省厅审批办报送住建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二)由省厅核准的资质,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

全程网报,上报地选择“注册所在地市州”,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5 、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有哪些?多长时间可以知道审批结果?

答:住建部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 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省厅审查事项:企业申报→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不合格的,企业通过企业端查看不予许可原因)→企业下载电子证书。

委托市州审查事项:企业申报→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企业通过企业端查看不予许可原因)→省厅公告→企业下载电子证书。

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6 、企业重复申报同一项资质时应注意哪些?

答:对原审查不合格意见,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

7 、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 不受限制。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8 、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9 、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10 、关于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的有关要求有哪些?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企业跨省变更迁出的,拟迁出企业须取得拟迁入省(直辖市、自治区)住建厅(委)同意接纳的文件;收到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后,可办理跨省迁入。

(三)涉及企业考核内容:净资产(满足现有资质净资产最高值)、技术装备(满足现有相应资质对设备的考核要求)、技术负责人(满足现有相应资质对技术负责人的考核要求,其中个人业绩满足相应资质最低等级考核要求)、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最低等级考核要求)、企业业绩(满足拟分立相应资质对企业业绩的考核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应按照上述要求初审企业的申请资料,同意后再报送省厅。

(五)申请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该事项申请所列清单。

11 、企业注册地址跨市州变更能否按简单变更申请?如需重新核定应考核哪些内容,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

答:不能。企业注册地跨市州变更需按重新核定要求对企业主要人员、资产、设备等进行考核。技术负责人、净资产、设备及厂房按相应资质等级考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最低标准考核,审查合格的公告核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注册地在市州内变更的,按简单变更申请。

12 、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13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是否取消了?三级资质是否允许变更?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 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质申请,以及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申请。

14 、现有的三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三级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三级资质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仍继续有效。按国务院、住建部文件规定,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与相应的二级资质合并,成为乙级资质。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建部正在抓紧制定,一旦公布,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不存在。

15 、现有三级资质需升为二级,应如何办理,具体考核哪些内容?

答:现有三级资质可选择“增项”或“升级”升为二级资质。

(一)增项→考核:净资产(满足二级标准)、技术负责人(满足二级标准,其中个人业绩满足三级标准)、设备(满足二级标准)、注册人员(满足三级标准)、职称人员(满足三级标准)、技术工人(满足三级标准),增项合格的,读取企业最新营业执照信息予以发证,原有三级资质自动注销。其中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二)升级→考核:净资产(满足二级标准)、技术负责人(满足二级标准)、设备(满足二级标准)、企业业绩(满足二级标准),升级合格的,读取企业最新营业执照信息予以发证。

16 、哪些情况下,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除首次申请外,增项、升级、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 均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17 、申请企业系统操作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哪个部门咨询?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部分  资产问题

1 、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在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考核(合法财务报表需经制表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行政公章)。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2 、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未限制外地厂房),可以累计考核。

3 、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不需要提供。

不认可租赁设备。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认可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但需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设备购置发票。

第三部分  人员问题

1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在两家或以上企业的人员是否认可?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 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认定。

2 、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是的。资质申报相关主要人员 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3 、对主要人员社保的考核范围、缴纳时间有何要求?

答:(一) 考核全员社保,即 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安管人员均需在申报单位参保。

(二) 除首次申请考核申报前近1个月社保外,其他均考核申报前近3个月社保。如:企业4月提交首次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3月开始缴纳;企业4月提交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1月开始缴纳。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4 、 对于本单位主要人员同期在其他企业重复申报的情况,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确为本公司在职人员的, 提供在本公司3个月及以上的参保证明。

5 、 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是否需要提供证件资料?

答:首次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需要提供技术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职称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和职称证,也可额外提供学历证书以证明专业类别;技术工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资质升级不考核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资质申请已取消现场管理人员考核要求。

6 、增项或首次申请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如何考核技术责任人个人业绩?

答: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其中,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7 、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是否要求上网备案?

答:是的。按照《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厅头[2023]608号)规定,涉及所有资质类别要求的省内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均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方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省外业绩认定。涉及房建、市政业绩的,需经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项目基本信息标记为C级及以上;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其他类别业绩由省厅函询工程业绩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业绩的真实性后予以受理。

8 、哪些是非有效个人业绩?

答:1、在无施工资质的企业完成的个人业绩;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个人业绩;3、保密业绩;4、超注册执业范围的个人业绩;5、在两个项目上同期担任项目经理的个人业绩。

9 、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中的"项"如何理解?

答:  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

10 、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答: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企业 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而不是仅仅提交最高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资料。 如果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11 、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资质申报时,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答:1、 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2、资质申报时,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但系统申报时,需填报注册人员身份证、注册专业、等级信息。

12 、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3 、如果某一名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

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 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14 、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企业中的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能否可分别考核?

答:可以。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5 、 企业主要人员中一个人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如何认定?

答: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但 申报同一项资质时,注册人员或职称人员与技术工人不得重复申报。

16 、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17 、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

答: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

18 、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

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人员职称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人社函〔2012〕238号),原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只在乡镇企业内有效。但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原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鄂职改办函[2015]95号),1995-2004年间,在省乡镇企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的高级职称,现在我省民营企业中继续有效。

19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六个专业, 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有1人。

20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

21 、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

22 、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23 、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哪里颁发的?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予以认可。具体发证单位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证机构名录”。

24 、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

答:不需要。

25 、《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出规定,应申报什么专业的技术工人?

答: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30人,工种不限。

26 、企业申请总承包资质时,是否可以用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技术工人进行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可以。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企业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27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有专业要求么?

答: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工人。

第四部分  企业业绩问题

1 、代表工程是否可以申报省外业绩,或非住建行业业绩?

答:可以。国内业绩由省厅函询工程业绩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业绩的真实性,待其业绩认定后予以受理;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2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业绩要求上网备案,其他行业工程业绩是否有备案要求?房建和市政业绩,住建部监管平台上的备案等级如何调整为A级?

答:按照《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厅头[2023]608号)规定,涉及省内所有行业的企业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

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由市州住建部门核实后,填写《企业业绩核实清单》,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省厅,经省厅核实后方可定为A级。

3 、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 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3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8年1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4 、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5 、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均不予认可。

6 、保密工程是否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7 、境外业绩如何认定?

答: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以我国政府驻外使馆(使馆经参处)、驻港澳联络办出具的文件为准。

8 、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9 、仅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能。

10 、企业业绩的证明资料有哪些?

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清单等。

11 、申请资质需提供反映技术指标的施工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是,下列资料必查并应满足要求:

(一)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的,需要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二)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项合同额”、“工程造价”等的,需要保存工程结算单。

12 、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否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

答:不是。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结算单,当合同额与结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

13 、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是否可以累加?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4 、群体建筑是否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

答:不可以。依据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已取消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指标。

15 、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是否可以计算为一层?

答:不可以。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6 、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五方)公章;消防专业承包业绩应提供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申报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考核单桩承受设计荷载指标的,需提供桩基检测报告等

17 、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需提供图纸吗?

答:凡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业绩,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其他方面指标的业绩,需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指标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8 、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提供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

答: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1)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2)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3)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如建筑图上加盖的的是注册结构师印章,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19 、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20 、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联合体业绩能否作为有效业绩考核?

答:配套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施工联合体业绩不能作为有效业绩考核,但设计企业与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其合法完成的施工业绩可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21 、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22 、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23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吗?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 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 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4 、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吗?

答:资质审批机关对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第五部分 监督管理

1 、委托审查后,省厅将如何监管审批事项?

答:(一)定期开展批后检查。省厅对市州、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审批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已经核实的业绩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抽查;对委托审查的资质,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质审批平台上抽查。对审批工作监管不到位、业绩核实及审查工作把关不严等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相应权限资格。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实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信息,对信誉良好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对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相关企业列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并对其资质作出限制。

(三)严格企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企业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企业在3个月之内,未达到规定数量90%的,记为资质异常;未达到85%的,记为资质异常,通报相关部门,并停止办理资质审批、“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申报业务;未达到50%的,记为资质异常,限制其投标资格。企业1年内有3次及以上的资质异常,将暂停企业的投标资格;在一个资质有效期内有3次暂停投标资格记录的企业,企业资质不予延期。

(四)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在业绩核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中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部门、人员,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严厉打击买卖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依法撤回相关资质。

(六)重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生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年检吗?

答:依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不需要年检。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主管部门将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企业被举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将被专项稽查。

3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4 、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5 、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6 、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资质的,该企业无该项任何等级的资质。如某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被撤销,则该企业不再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就是通常说的“一撸到底”。

7 、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8 、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9 、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 、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监督核查时,企业拒绝接受核查的,如不接电话、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提供相关资料等行为,致使核查无法进行,为不履行承诺行为,资质审批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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