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和开票金额不一致)
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征收标准有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