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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案例(房产税征收举例)

建站教程2年前 (2023-01-16)859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产税征收案例,以及房产税征收举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自用房产税如何计算?自用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房产可以自用,也可以出租,根据其用途不同,房产税的计算方式也不同。房产税计算涉及的税法规定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2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等通知》(财税[2015]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21号)等。为了方便相关人员掌握企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笔者对此作详细介绍。

自用房屋房产税的缴纳的计算方法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对于以上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屋房产税的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1.2%。

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房产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包括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以及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而架设于房屋外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的成本不纳入房产原值中。财税[2015]121号进一步明确了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案例1】甲企业是2000年成立的合资企业,某处房产是以前所建,投资入股的厂房账面价值3 000万元,相关的土地使用权600万元,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解析:1.财税[2015]121号前,B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假若减除比例为20%,则B企业房产税为3 000×(1-20%)×1.2%=28.8万元。

2.按照财税[2015]121号,B企业在度的房产税原值应为会计账面该项厂房的账面价值3000万元+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600万元=3 600万元,以此为依据计征房产税。假若减除比例为20%,则房产税为3600*(1-20%)×1.2%=34.56万元。

【案例2】 某省乙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1月1日为取得10 000平方米该土地支付的地价款300万元,自行建造了4 000平方米的三层办公楼房,6月30日交付使用,账面记录该楼房的价值为500万元,假若减除比例为20%,计算其应纳房产税。

解析:(1)首先计算其容积率:4 000/10 000=0.40.5 。

引用特殊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税[2015]121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其次,按8 000平方米确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00/10 000×8 000=240(万元)

(3)最后,运用一般技术解决问题

应纳房产税=(500+240)×(1-20%)/2×1.2%=3.552(万元)

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缴纳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l2%。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

【案例3】某省丙企业于1月1日将自有沿街楼房原值1 000万元出租给丁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一份租期为5年并且金额固定的租赁合同,每月租金为10万元,前6个月由丁公司自行装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月1日~6月30日免收租金,请计算丁企业度房产税。

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28号)文件指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由房产使用人代缴房产税,因此,不少纳税人认为在免租期内由承租房屋的应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财税[2015]121号规定第二条对此重新进行了规定,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房产产权未明确或存在未解决的租典纠纷外,房产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最终承担房产税。

(1)那么免租期,房产税如何缴纳?是由承租人缴纳还是产权人缴纳?根据财税[2015]121号规定,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1月1日~6月30日之间为免收租金期限的,由产权所有人丙企业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即[1000×(1-30%)/12×]6×1.2%=4.2万元。

(2)7月1日~12月31日房产税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税,

6×10×12%=7.2万元

(3)全年需要交纳的房产税合计4.2+7.2=11.4万元。

房产税税收筹划有哪些要点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房产税筹划一、利用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房产税筹划政策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意味着,在这范围之外的房产不用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对征税的房产范围进行了明确:“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应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只要在会计核算中尽量把未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室外游泳池、地窖、池、窑、罐等建筑单独记账,就可把那些本不用缴纳的房产税节省下来。

房产税筹划具体案例:华美公司在某内陆省份中等城市兴建工业园,工业园区计划除建造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停车场、游泳池等建筑物,预计工程造价40 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厂房、办公用房工程造价为25 000万元,其他建筑设施造价为15 000万元。如果将这40 000万元都作为房产原值的话,华美公司从工业园建成后的次月起就应缴纳房产税,每年需缴纳房产税(该省扣除比例为30%)=40 000×(1-30%)×1.2% =336(万元)。如果公司经过筹划,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如停车场、游泳池等设施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缴纳房产税。这样,华美公司每年可以少缴纳126[15 000×(1-30%)×1.2%]万元的房产税。

注意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就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作了明确,即原来暂不征税的具备房产功能的地下建筑,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列入房产税征税范围。同时明确: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新规定并没有将所有的地下建筑都纳入征税范围,需要征税的建筑必须符合房产的特征概念。财税[2005]181号文件对此作了界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与此不符的其他地下建筑,如地窖、池、窑、罐等,仍未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筹划二、通过转换自用地下建筑用途筹划

房产税筹划政策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而财税[2005]181号文对自用地下建筑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应税房产原值”。具体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96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确定计税房产原值后,地下建筑的房产税计算方法与原计算方法一致。由于自用房产用途不同计税方式有异,实务中可以通过转换地下建筑用途进行相应筹划。

注意事项:1、财税[2005]181号文调整的征税对象是独立建立的地下建筑,对于非独立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原本就是作为统一的房产原值计入会计账簿反映的,这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

2、财税[2005]181号文规定了出租的地下建筑,必须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这点与原来的政策规定和税务部门实际的执行情况也是相同的。

房产税筹划三、通过租赁和仓储计税方法差异筹划

房产税筹划政策依据:如前所述,房产税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于房产拥有者,是租赁还是仓储,具体可通过下列公式确定:假设某企业的房产原值为Y,收取年租金Z,所在地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时的减除比例为A(A代表10%~30%中任何数字),那么从价计征应缴房产税Y×(1-A)×1.2%,从租计征则应缴房产税Z×12%.当Z×12%>Y×(1-A)×1.2%,亦即Y÷Z<10÷(1-A)时,选择从价计征合算;反之,选择从租计征合算;如果Y÷Z=10÷(1-A)时,则租赁或仓储在房产税筹划上没有多大意义,纳税人仅就其它相关因素考虑即可。

具体案例:甲公司为一内资企业,分别在A省和B省拥有一处闲置库房,原值均为2 000万元,净值同是1 600万元。现有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A省闲置库房,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B省闲置库房,初步商定年租金均为160万元。其中A省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减除比例为30%,B省规定的减除比例为 10%.经测算,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而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理由如下:

1、如果与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它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60×12%=1 9.2(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化为仓储收入。在此方案下,房产税可以从价计征,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仓储形式比租赁形式减轻房产税税负2.4(19.2-1 6.8)万元。所以应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

2、如果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它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60×12%=19.2(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是仓储保管合同,在此方案下,房产税从价计征时的减除比例为10%,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10%)×1.2%=21.6(万元)。两者相比较,采用仓储方式将增加房产税税负2.4(21.6-19.2)万元。所以应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从上面分析可知:1、如果甲公司两处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均为20%,则采用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20%)×1.2% =19.2(万元),采用租赁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160×12%=19.2(万元),此时便不存在房产税节税问题;2、如果企业所拥有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低于20%,则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高于对外租赁,宜实行租赁形式;3、如果企业所拥有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高于20%,则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低于对外租赁应缴纳的房产税,宜采用仓储方式。

房产税筹划注意事项:租赁与仓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到底签订何种合同,最终取决于合同双方出于各自利益考虑的结果。对于甲公司来说,租赁只要提供空库房就可以了,存放商品的安全问题由乙企业自行负责;而仓储则需对存放商品的安全性负责,为此甲公司必须配有专门的仓储管理人员,添置有关的设备设施,从而会相应增加人员工资和经费开支。如果存放物品发生失窃、霉烂,甲企业还存在赔偿对方损失的风险。假如扣除这些开支后,甲公司仍可取得较可观的收益,则采用仓储方式无疑是一个节税良策。

企业出租房产如何从租计征计算房产税?

企业出租房产,按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案例】B企业拥有一商铺用于生产经营,该商铺的房产原值为2 000万元。7月1日,B企业将该商铺的一半用于出租,每月收取租金8 000元。假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B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计算如下:从价计征部分=2 000×(1-20%)×1.2%×7÷12+2 000×(1-20%)×50%×1.2%×5÷12=15.2(万元)从租计征部分=8 000×12%×5÷10 000=0.48(万元)应纳房产税合计=15.2+0.48=15.68(万元)

房产税的征收及会计分录的处理

一、房产税的征收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征收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三)征收期限。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四)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五)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房产税实行的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企业计算出应纳房产税金时,借记“管理费用”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帐户。

如按期缴纳需分月摊销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帐户。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帐户,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

每月摊销应分摊的房产税金时,借记“管理费用”帐户,贷记“待摊费用”帐户。

房产税分录在计算时:

借: 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征收房产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没有以宗地为单位分别计算容积率。

一个企业如果存在多宗土地,在计算土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征

收房产税时,应以每一宗土地为单位分别计算容积率,不能将该单位所有房产面积和所有土地面积求和,统一计算出一个容积率,进而计算需要并入房产价值的土地价款金额。

案例1:某企业有两宗土地,甲宗地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已含相关税费、下同)。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6000平方米,房屋价值1200万元;乙宗地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3000平方米,房屋价值600万元。

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土地面积10000+10000=20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6000+3000=9000平方米

容积率9000/20000=0.45,容积率低于0.5,将土地价值按2倍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土地价值1000+1000=2000万元

计征房产税土地价值2000*9000/20000*2=1800万元

企业房产税计税价值1200+600+1800=3600万元

年应纳房产税3600*(1-30%)*1.2%=30.24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对甲、乙两宗地分别计税容积率,并确定房产税计税值。

1甲宗地容积率6000/10000=0.6,容积率超过0.5,将该宗土地价值全额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甲宗地房产税计税值1000+1200=2200万元

甲宗地年应纳房产税2200*(1-30%)*1.2%=18.48万元

2、乙宗地容积率3000/10000=0.3,容积率低于0.5,将该宗土地价值按2倍建筑面积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乙宗土地房产税计税值1000*3000/10000*2+600=1200万元

乙宗地年应纳房产税1200*(1-30%)*1.2%=10.08万元

该企业年应纳房产税合计18.48+10.08=28.56万元

企业多交税款30.24-28.56=1.68万元

案例2:某企业有两宗土地,甲宗地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8000平方米,房屋价值1200万元;乙宗地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3000平方米,房屋价值600万元。

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土地面积10000+10000=20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8000+3000=11000平方米

容积率11000/20000=0.55,容积率大于0.5,土地价值全额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计征房产税土地价值1000+1000=2000万元

企业房产税计税价值2000+600+1800=4400万元

年应纳房产税4400*(1-30%)*1.2%=36.96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对甲、乙两宗地分别计税容积率。

1甲宗地容积率8000/10000=0.8,容积率超过0.5,将该宗土地价值全额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甲宗地房产税计税值1000+1200=2200万元

甲宗地年应纳房产税2200*(1-30%)*1.2%=18.48万元

2、乙宗地容积率3000/10000=0.3,容积率低于0.5,将该宗土地价值按2倍建筑面积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乙宗土地房产税计税值1000*3000/10000*2+600=1200万元

乙宗地年应纳房产税1200*(1-30%)*1.2%=10.08万元

该企业年应纳房产税合计18.48+10.08=28.56万元

企业多交税款36.96-28.56=8.40万元

二、 容积率是动态的数据,没有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取得一宗土地后,有的企业对地上房屋一次建成,有的分期建设,跨年或跨越多年建成。如果首次建成时容积率超过0.5,在以后新增房屋时对计征房产税时影响不大,只对新增房产价值计税即可。如果首次建成时容积率低于0.5,企业再有新建房产时,应及时对容积率进行重新计算,确定计征房产税的土地价值,避免出现纳税风险。

三、 零地价取得土地账务处理不正确

近十几年来,各地政府为发展经济,大搞招商引资,大规模建

设工业园区。为吸引企业、个人投资,搞以地招商,零地价出让土地。这种情况下房产税应如何计算?

例3:某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该宗地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含相关税金等、下同)1000万元。由于该企业投资额符合当地规定招商引资优惠标准,当地政府决定对该企业采取奖励政策,对企业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企业。在企业上交土地出让金的次月就通过当地财政部门以奖励名义将1000万款项全额划拨到企业账户。该企业基建完成后,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8000平方米,房屋价值1200万元;该企业的相关账务是这样处理的,

1、 支付土地出让金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2、 收到财政奖励款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万元

上述账务处理后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账面

价值为零,这样征收房产税时计税价值就没有土地价值。只就房屋价值征收房产税。

企业计算应纳房产税1200*(1-30%)*1.2%=10.08万元

企业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1、支付土地出让金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4、收到财政奖励款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1000万元

3、该宗地的容积率8000/10000=0.8,大于0.5,地价款全额并入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4、该宗地房产税计税值1000+1200=2200万元

5、该宗地年应纳房产税2200*(1-30%)*1.2%=18.48万元

企业少交税款18.48-10.08=8.40万元

四、 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没有计入土地使用权

价值

土地使用权价值除包括土地出让金外,还包括缴纳的契税;如果取得的土地是耕地,土地使用权价值中还应该包括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取得土地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都应该并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资本化处理。这样才能避免减少税基,少纳税款的风险。

五、 账务处理方面: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单独入账。由于出台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存在个别财务人员将土地使用权金额转入“固定资产-房屋”科目的情况,如果企业确定的房屋的折旧年限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一致,则影响不是太大;否则在计算所得税时纳税调整比较繁琐。建议土地使用权还是单独核算,只要在计算房产税时能够准确确定计税值即可,毕竟房屋原值和房产税计税值是两个含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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